财税资讯和常见问题
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2023年1月1日起,这些重要的新规即将上线。跟着合复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3年1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需重新备案
2022年12月1日,《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
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予以备案,通知有关机构并公开发布。
二、2023年1月1日起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启用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申请日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三、2023年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非正常申请”意见陈述书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自2023年1月11日起启用!涉及修订的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64份;修订的电子申请请求类表格30份,新增42份。新增了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和批量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四、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和审查规则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1. 关于明确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形
自2023年1月11日起,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委托的,不予受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
2.关于专利业务行政复议的提交方式
自2023年1月11日起,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各类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手续办理”模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意见陈述补正”模块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行政复议)等文件。
3. 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援引加入声明的提交方式
自2023年1月11日起,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申请人以电子方式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同时,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应写明:
(1)提交的中文译文中是否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2)如果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应写明: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在说明书(第几页)、权利要求(第几项)、附图(第几页)中的位置,以及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
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在后续程序中不得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4. 关于网上缴费方式
自2023年1月26日起,当事人办理网上缴费时,可以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者对公账户方式缴纳费用,无需缴纳手续费。
5. 关于电子文件形式通知书和决定的印章
自2023年1月26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出的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带有电子印章,不再提供电子签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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