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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临时工日结酬劳,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企业支付临时工日结酬劳,没有发票怎么做账?这个问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属于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下面合复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1.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因此,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与全职职工发生的费用是相同的会计处理,即计入职工薪酬。即通常情况下,不管税务如何处理,临时工的报酬支出,也是需要按照“职工”对待:

(1)计提: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如代扣代缴有)

3.税务风险说明及税务风险管控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看似有了15号公告的明确规定,似乎应该不会太大问题,其实不然。

(1)是否开具发票的争议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工资,是企业造工资表直接发放,还是必须要税务局代开发票,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部分省市区对此曾有过明确规定要求须由税务局代开发票,部分省市区未做规定,是否开具由主管税务机关判断。营改增以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但是,如果企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工资,就不再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雇员提供的“取得工资的服务”,就需要按规定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但是对于没有超过增值税起征点(500元)的报酬也可以用企业内部自制凭证进行支付,也可以税前扣除。

(2)任职受雇和兼职的争议

分别以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的区别在于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因此,部分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特别注意兼职人员报酬企业是否进行区别申报税前扣除。

有税务人员认为:15号公告指的是“雇用”,“兼职”不算“雇用”,企业为兼职人员提供的属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范围的设计、咨询等劳务所支付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并且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依据。

该说法是与15号公告相悖的,企业不“雇用”,“兼职”人员如何来兼职。因此,这些税务人员的说法15号公告并无此明文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企业最好备好一份格式化《雇佣协议》,每次支付兼职人员报酬时要求对方签署一下,以堵税务人员之口。同时,对于“兼职”人员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不愿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兼职人员的报酬,而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处理。

(3)合理性证明

企业列支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首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的需要,尤其是上述费用金额较大时,一定要结合自己生产经营实际,证明上述费用支出的必要性。

其次,对于上述人员的支出,最好有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制度,相关支出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发生。第三,上述人员的支出要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如果费用过高也会面临税收调整的方向。第四,企业应制定上述人员支出的内控制度,在相关费用发生时,留下相关内控的轨迹,比如费用发生时相关部门的申请、批准、发放、签字等。第五,企业应与上述人员签署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或雇佣协议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的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区分

有人误解15号公告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区分”,认为凡是对临时工等支出都应一律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认为“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其实际支出除以1.14,因为职工福利费是按14%扣除的。其实,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有这样的规定,这属于个别人对法规的过度解读。

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应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为准。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为准。二者界定的范围基本一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临时工等从事的工作属于集体福利或安排在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比如在企业伙食团临时帮忙或工作,其临时工等工资也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并以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对于临时工的工资(酬劳),实务中分为不同情况处理:

1.做工资表,按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2.要求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金额低于500元除外),通常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

3.个人代开的为“建筑施工服务*劳务费”,个税属于“经营所得”,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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