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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关系的几个法律问题

工商财税 693

我们常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人身隶属性。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系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么怎么正确处理与不断改善劳动关系对于优化企业经营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呢?接下来就和合复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近年来,新媒体平台网络直播飞速发展,合作公司(即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答:应根据合作的具体内容、收入及结算的方式、工作地点、工作考勤以及是否缴纳社保等因素,结合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及经济附属性来综合实质判断二者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属于合作关系。如果符合合作公司对网络主播进行比如考勤打卡等劳动管理,向网络主播支付劳动报酬,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是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等条件,则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否则为合作关系。 

2.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法律性质,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虽名为“工资”,但其本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一种福利待遇,是对于未休年假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因此,应当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应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3.企业“末位淘汰制”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吗?

答:企业“末位淘汰制”是否违法,关键要看是否以“末位”为由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通过“末位淘汰制”变相辞退员工,当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末位淘汰制”并不一定违法。当然,“末位淘汰制”依据的规章制度,需经法定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否则嫌疑违法。

4. 员工下班后微信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员工虽已经下班回家,但其工作行为并未真正停止,仍在通过微信与同事及客户进行沟通,跟进工作进度,其行为的实质仍属于在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员工下班后微信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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