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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676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复函。其中提到,在细化“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时,要注意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科学区分“故意”与“情节严重”,避免两个构成要件不适当交叉或重复评估。下面就由合复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认定的标准。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成心侵略知识产权”行为的确定规范

知识产权是受法令维护的合法权利,侵略知识产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近年来,我国已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建立并施行侵权惩罚性补偿制度,加大对成心侵权行为的损害补偿力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则,“成心损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补偿”,清晰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补偿的总原则。《专利法》《商标法》等首要知识产权单行法也都有侵权惩罚性补偿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知识产权民事案子适用惩罚性补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统一和细化了损害知识产权案子适用惩罚性补偿的规则。

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补偿规则中,“成心”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补偿条款适用的片面要件,惩罚性补偿作为对侵权人的加剧处分,对侵权行为的片面过错程度要求更高。“情节严峻”是惩罚性补偿条款的另一构成要件,首要是针对行为人施行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结果等客观方面作出的评价,一般不直接触及对行为人片面状况的判别。因此,在细化“成心侵略知识产权”确定规范时,应注意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维护,把“成心”和“情节严峻”进行科学区别,防止对两个构成要件进行不适当的交叉或许重复评价。

依据上述考虑,来函规范中的第六项和第七项建议列入客观情节的判别为宜。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二、关于“成心侵略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列入严峻违法失期名单的判别

《商场监督管理严峻违法失期名单管理方法》(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方法》)第九条清晰,施行成心侵略知识产权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商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归于本方法第二条规则景象的,列入严峻违法失期名单。《方法》第二条指出,当事人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峻、社会损害较大,遭到较重行政处分的,列入严峻违法失期名单。所称较重行政处分包含:(一)按照行政处分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分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答应证件、营业执照;(三)约束开展出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约束从业;(四)法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则的其他较重行政处分。一起,《方法》第十二条指出,判别违法行为是否归于性质恶劣、情节严峻、社会损害较大的景象,应当综合考虑片面歹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分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损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依据上述规则和要求,在依据《方法》第九条判别是否将“成心侵略知识产权”行为列入严峻违法失期名单,应一起依据《方法》第二条判别该行为是否遭到较重行政处分,依据《方法》第十二条判别该行为是否归于性质恶劣、情节严峻、社会损害较大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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