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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避税、税收违法行为如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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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大多数人总是把税务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避税,这是非常不正确、片面的认识,抹杀了税务筹划的积极作用。由于传统观念、法律法规、政策、人和环境等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下,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运用也不够,就导致了大家对税筹的错误认识,今天合复小编给大家讲解的是如何区别税务筹划、避税以及税收违法行为!

工商财税,税务筹划、避税、税收违法行为如何区别?

一、税务筹划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形式的选择来让“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对自己有利,但是不存在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比如:可以决定公司的形式,个体户、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公司形式不同,缴纳的税金多少也不同。比如:通过对于捐赠额以及捐赠节奏的管控,使得全部捐赠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避免抵税损失。

二、避税

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以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选择迂回、复杂、异常的法律形式(即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来让“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对自己有利。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即避税安排)的定义参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税法适用的基本原理。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工商财税,税务筹划、避税、税收违法行为如何区别?

(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通常认为,避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属于脱法行为),但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启动反避税程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进行纳税调整。

三、税收违法行为

“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与“实际进行的税务处理”不一致(纳税人没有过错或者放弃税收实体法律关系中纯获利的权利除外)。纳税人依据无任何民事行为基础的法律形式来判断确定“应当进行税务处理”,并据此进行税务处理的,其税务处理也违法,最典型的是纯粹无任何真实交易基础的虚开发票。当纳税人“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时,不能按照《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方法来判断税收违法行为。否则,没有任何人是安全的,而且,还极可能导致税法入侵其他部门法而成为万法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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