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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申报材料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条件

(一)运营机构在重庆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100家以上,服务满意度80%以上,提供的服务中须有公益性服务,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必备的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从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渝东南、渝东北地区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完善,运营机构信誉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市级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市级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服务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开展服务活动,具有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2.技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知识产权、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备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服务活动3次以上。

3.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或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创业咨询、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4.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具有相应的培训资质和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创新融资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总额4亿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示范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市级示范平台的申请报告(包括拟申报市级示范平台的基本情况、运营情况、服务能力、活动开展情况、聚集服务资源情况、对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等);

(二)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三)运营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五)服务人员名单(附件2)及学历、职称、上一年末社会养老保险等佐证材料;

(六)服务平台集聚的服务机构名单及证明材料;

(七)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名单;

(八)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九)开展相关服务(含公益性服务)的佐证材料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三、认定程序

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拟申报市级示范平台的运营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和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其中对申报单位服务满意度抽查时,抽查接受服务的企业数不少于20家。初步审查合格,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三)审核。市经济信息委对申报的市级示范平台进行评审。

(四)公示。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认定。市经济信息委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授予“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名称统一表述为“重庆市+字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四、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撤销其市级示范平台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市级示范平台称号的;

(二)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

(三)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级示范平台条件和要求的;

市经济信息委对拟撤销市级示范平台称号的,提前告知有关运营单位,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经撤销市级示范平台称号的运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示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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