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和常见问题
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1.企业取得一张员工出差报销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只进行部分报销,另一部分费用是员工自行承担的。对于员工自行承担部分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是否需要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答: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不可抵扣情形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答: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货物是免征增值税,因此混合销售中的运输服务也跟随免征增值税。
3.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款?即能否以合同中的不含税价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因此,签订的应税合同上分别注明了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应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4.企业收到退还的个税手续费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8款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5.购买方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怎么办?
答: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6.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输入密码后提示密码错误,如何处理?
答:1. 纳税人需插入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通用税务数字证书介质登陆本平台,使用平台时,只能插入一个设备,不能同时插入多个设备;
2. 输入的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中的8位密码是盘中证书口令;
3. 忘记证书密码的,建议携带相关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
4. 连续7次输错密码导致盘被锁住的,需携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或重签证书。
7.我们是食品行业,经常会有一些过期的产品报废,这些产品报废,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过期食品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普票也能抵扣进项税?专票能不能按票面抵扣?进项税能不能抵扣,怎么抵扣的问题,今天合复小编一次性说清楚!和合复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销售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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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一般企业税会人员在固有观念上会将“发票使用范围”与企业“经营范围”等同,以至于在“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属性认定问题上产生偏差,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 相反,《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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