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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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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九民会纪要提出:合同订立中的签字和盖章问题,主要解决的是真人假章的问题,核心是盖章人有无代表权代理权但并无解决假人真章等其他人章异常情形。接下来合复小编给大家带来合同订立中的签字和盖章相关知识,一起看看看吧!
一、正常的人章关系
正常人章关系需同时具备以下三项:(1)先有合同条款内容,再有盖章确认。(2)盖章确认的是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的行为人签署的合同。(3)公司对外交易时加盖的是真章而不是假章。
1.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不以缔约的公章,不能成为代表公司的缔约行为。
2.行为人与当事人的分离,是考察盖章行为的目的。是否代表公司缔约,无权代理或超越代表权限。
3.盖章行为的法律意义,九民会纪要说的是代理的问题。扩展的意义(1)盖章是公司邀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2)是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依据。(3)确定合同内容的依据。
二、异常人章关系情形及效力
(1)先盖章后签约。
公司把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自己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行为人),代理人或代表人有代理权的,视为无限授权或概括授权,公司承担全部后果。无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原则上慎用表见代理。
公司把加盖公章的合同书直接交给合同的相对人,由相对人确定合同内容,相对人即是公司的代理人又是公司的相对人,构成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公司事后追认或同意。
(2)假人真章。
行为人无代理权或代表权,但所持的公章是真实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他人假冒的,但公章是真实的。谁假冒不知道。由于相对人有核实行为是否代表公司身份的义务,不能证明自己进了核实义务的,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他人假冒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缔约,他人身份确定。不构成有权代表。往往也不能认定为有权代理。
3)真人假章
就是九民会纪要规范的情形,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但盖的都是假章。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但相对人举证他实际参与了合同的磋商,合同就是与他磋商确定的。即使盖的是假章,我们认为还是有行为人的,应构成有权代理。
(4)有章无人。
合同书上仅仅盖了一个公章,没有任何行为人的签字。且不确定章是何人多盖。如果确定是假章,当然不存在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即便盖的是真章,因不能确定行为人是谁,自然也谈不上代表和代理制度的问题。此时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
(5)有人无章。
合同书有签字但未加盖公章。此时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内容,行为人的身份,以及职权等因素来综合确定行为人究竟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不能简单的以未加盖公章为由,认定是个人行为。确定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后,再以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是否超越权限,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来确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三、观点总结:
1.人章关系的核心问题仍是盖章之人,行为之人,磋商之人,有无代理权或代表权的问题。
2.在认定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或代表权问题时,要区别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1)委托代理主要审查授权委托书。只有超越授权或者授权不明情形下,才会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职务代理主要审查有无明确授权和授权范围。当授权范围不确定时,相对人是否善意是确定是否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相对人有无善意,要依赖一般的社会观念来认定,更多考虑交易的习惯,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来综合认定。
3.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和权限的义务。行为人是代表个人还是公司?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理人?是职务代理还是委托代理?行为人要亮明身份,相对人要核实身份。此外相对人还要核实公章真伪,当然只是形式审查。
4.为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相对人的审核义务是有限度的,相对人已尽了合理的审核义务,仍不能确定行为人的身份,相对人构成善意,有理由相信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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