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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庆南岸经开区2023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项目 政策项目1017

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科局发〔2023〕34号)有关规定,为有序开展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2023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注册成立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截止时间

2023年8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资料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附件2)执行,并按规定提供其他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认定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打印并签名、加盖公章)。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公章)。

3、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证书全文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为申报企业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主表及附表)。

本年度申报中,前述7、8、9所提的“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近一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

五、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企业在2023年8月31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入企业申报窗口填报并网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递交材料

企业在2023年8月31日18时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有通过行业网站可查询的防伪标识编码(二维码)、盖鲜章的原件)、电子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税务关系,分别报送至南岸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重庆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创新部。

(三)报送地址

南岸区企业报送地址: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2号楼805。

经开区企业报送地址:南岸区江桥路1号重庆经开区管委会4楼405。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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