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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开展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项目 政策项目941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要求,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开展2023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

二、申报对象

重庆市内符合《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规定的基本功能、认定条件,且自愿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满足需要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相应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培育市场主体功能、孵化成效明显、带动就业显著、定位明确的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等创业载体。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申报,上传有关资料:

1、《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2、《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情况统计表》

3、近3年创业服务开展情况(体现场租减免的资料,导师队伍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创业服务的台账记录等佐证资料);

4、每年向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专项提供一定数量、最长免费使用一年的创业工位佐证资料;

5、运营单位资质(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协议),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6、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7、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及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

(二)系统初审。区县采取数据比对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核验运营单位资质、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入驻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服务对象带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各项创业服务开展情况等。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与财政部门提出初评意见,择优推荐。

(三)专家复核。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开展现场路演、实地考察、问卷调查。

(四)综合评定。根据初评意见、现场路演、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得分情况进行综合会审,确定拟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名单。

(五)网络公示。评审认定结束后,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认定授牌。公示期满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命名认定,按类型分别授予“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重庆市大学生创业园”等标牌。

四、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对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规定的基本功能和认定条件要求,客观、真实、完整上传有关材料。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创业载体作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属地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孵化基地(园区)积极申报。切实履行初审推荐责任,严格对照标准,认真开展数据比对和现场审核,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等成效择优推荐,一个区县(自治县)最多不超过2个。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把关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重庆市公共服务网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于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系统初审,提出初评意见,提交《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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