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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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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评定管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绩效较好、具有较强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和区域影响力的企业。
第三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开展优势企业培育、日常管理、申报推荐、复核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重庆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市产业发展方向,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 申报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除须满足第五条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职人员配备合理、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完备。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
(二)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较高。企业合理进行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布局和储备,重视知识产权创造质量,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企业有效发明专利2件(含)以上,其中至少1件为自主研发获得,至少1件为近三年(含申报当年)获得。
(三)知识产权运用效益较好。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60%以上,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1件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转让许可等转移转化1件以上。
(四)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明显。企业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纠纷应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知识产权诉讼、专利(商标)无效等权属纠纷,近三年不存在受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或司法程序认定的制售假冒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五)注重知识产权宣传普及。企业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创新,重视培育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定一次。
第八条 申报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二)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三)企业有效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清单;
(四)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等证明销售收入、经营情况、知识产权投入的财务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相关证明材料;
(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宣传培训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市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查询申报单位的失信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推荐名单汇总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三)评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若有必要,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专家实地审查。
(四)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对拟评定企业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评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授予“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颁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铭牌。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铭牌样式由市知识产权局确定,委托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工作情况制作发放。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对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与定期复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复核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重庆专利奖等相关奖项,作为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专利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等项目的重要因素。
第十二条 评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应继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强高价值专利创造和布局,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统计分析。
第十三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获得称号满三年后应参加复核,复核内容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复核通过的企业继续保留“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复核未通过的企业,撤销其“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收回“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铭牌。
第十六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组、主营业务变更、跨市迁移、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以及企业自愿放弃称号的,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立足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已获评定的,即时撤销其“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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