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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化建设、市场化运行、高质量发展,形成各类研发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局修订形成了《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4年12月12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化建设、市场化运行、高质量发展,形成各类研发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推动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新突破,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是实施“三不机制”(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
第三条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两个序列。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宏观指导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建设指南和支持政策,组织开展资格认定、考核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的培育、认定、推荐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报备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审计报告等,及时报告重大研发成果、科研计划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变化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地培育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另行有关规定开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渝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运营满一年以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重庆。投资主体原则上不少于2家单位,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实行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原则上按公司化管理模式,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规范管理运行。建立科技咨询机制,对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等开展咨询。
(三)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5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四)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五)市场服务能力较强,每年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0项,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100家(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市场化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遵守科研诚信学理要求,达到规定的科研诚信分值要求
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区县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要求,进一步细化建设标准,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原则上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时间满两年且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单位,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一)具有明确的发展定位。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应以打造“西部领先、全国进位和重庆辨识度”的标志性创新成果为目标,重点围绕“416”科技创新布局的创新赛道,梳理形成明确、聚焦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经费投入。符合《新重庆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新重庆人才分类目录的A类、B类、C类或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数量不少于2人,机构研发人员和成果转化专职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70%以上,全职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600万元,且占机构年总支出比例不低于50%。
(三)拥有优质创新资源。拥有市级以上科研平台数量不少于1个,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研发项目不少于2项,近三年参与并完成国家重大研发项目或作为前三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
(四)在渝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五)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每年市场化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或近两年年均孵化科技型企业2家以上,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30项,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300家(次)。
注册时间未满一年,但属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或我市特色行业领域急需建设的,可预先受理,一年建设期满复核合格后,给予确认。
第十条 市科技局定期接受单位申请,组织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标准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报书,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纸质申请至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县推荐。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单位的审核与推荐工作,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评审方案,组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统一进行“重庆市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名录公示,备案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由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根据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任务需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的建设意向,经组织评估并提出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并统一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章 考评管理
第十二条 在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有效期满前,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一)评价目的。对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推动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持续提升。
(二)评价内容。结合我市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发展实际,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攻克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服务成效、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以及相应的财务经费使用、管理等。
(三)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原则上优秀等级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十三条 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实行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由市科技局制定绩效评价方案,有序开展绩效评价。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评价流程,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绩效评价。
(一)单位自评。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对照绩效评价标准及要求,向所在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建设计划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单位评价。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辖区推荐单位,根据绩效评价标准及要求,可采取多种形式对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确定推荐单位评价结果。对评价不合格的,推荐单位须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三)会议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推荐单位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进行评价。专家独立评价打分,提出评价意见。
(四)现场抽查。对进入会议评价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评价。
现场抽查主要实地查看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研发投入、研发场地、研发人员、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建设情况,财务状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核实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真实性等。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资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评价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资格,不再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总结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取得的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提高建设水平。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竞争立项、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被吊销、拟注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经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备案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备案资格失效。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可依规享受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税收优惠。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产品加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与创新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项目合作、合同科研等多种形式集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从事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职业经理人负责制度,对于被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团队,根据绩效进行奖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建立特色产业研究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面向世界科技和产业发展前沿,引进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全球顶尖人才和海外优秀青年人才。鼓励事业单位委派科研人员、技术转移转化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取酬,获得的收入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限制,不计入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实现与新型研发机构之间的人才双向流动,完善双重聘用、联合聘用等灵活用人方式的成果分配和互认机制。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各类孵化服务载体,孵化培育一批高成长性创新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校区+园区+社区”联动创业孵化模式,谋划建设“科研、办公、孵化、生活”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孵化集聚区。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重庆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设立科创孵化基金、成果转化基金。
(四)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作为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平台)的依托单位,支持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积极与企业合作,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承担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重大科技项目,产出更多可转化的优质成果。建立面向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需求机制,构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创新成果清单、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清单。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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